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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

    一、蓄热式有机废气焚烧技术(RTO)的工作原理RTO(Regenerative Thermal Oxidizer,蓄热室氧化器)主要包括蓄热室、氧化室、风机等,它通过蓄热室吸收废气氧化时的热量,并用这些热量来预热新进入的废气,从而有效降低废气处理后的热量排放,同时节约了废气氧化升温时的热量损耗,使废气在高温氧化过程中保持着较高的热效率(热效率95%左右),其设备可靠、操作简单、维护方便,运行费用低,VOCs去除率高。有机废气首先经过蓄热室预热,然后进入氧化室,氧化室有两个作用:一是保证废气能达到设定的氧化温度,二是保证有足够的停留时间使废气中的VOC充分氧化,加热升温到800℃以上,停留时间为>1sec;使废气中的VOCs氧化分解成CO2和H2O;氧化后的高热气体再通过另一个蓄热室热处理,热量被蓄热体“贮存”起来,用于预热新进入的有机废气,从而节省升温所需要的燃料消耗,降低运行成本。然后烟气排出RTO系统。废气在氧化室中焚烧,成为净化的高温气体后离开氧化室,进入蓄热室2(在前面的循环中已被冷却),放热降温后排出,而蓄热室2吸收大量热量后升温(用于下一个循环加热废气)。净化后的废气先后进入冷却塔及碱液洗涤塔去除氨及氯化氢,经烟囱排入大气。这个过程不断循环,每一个蓄热室都是在输入废气与排出处理过的气体的模式间交替转换。切换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风机由变频器控制,以适应不同的运行工况。 二、蓄热式有机废气焚烧技术(RTO)的装置特点在有机废气治理技术中,吸收和吸附技术虽然较为成熟和成型,但由于其处理设备容量有限,吸附剂需要等问题使得应用受到限制。光催化氧化技术作为近年发展起来的新研究领域,由于存在设备成本较高和处理对象较单一等问题,尚处于实验室研究阶段,同时如何防止催化剂因非 VOCs物质造成的失活和重金属造成的中毒是制约其处理效果的关键之一。生物处理技术因其耗能低、运转费用便宜,较少形成二次污染,适用于不同规模的各类中、低浓度有机废气的处理,但受到设备结构和工艺条件如不同菌种处理能力和效果相差较大。低温等离子技术适于各类VOCs的治理,处理效率高,无二次污染物产生,易操作,但目前该技术的研究尚处于实验室阶段, VOCs处理效率稳定仍然需要不断改进。蓄热式氧化燃烧技术不仅可以处理低、高浓度的有机废气,而且设备简单,投资少,操作方便,净化好,因此是目前应用较广泛的、经济有效的处理技术,特别适用于气体流量大、浓度低的有机废气的处理。RTO废气处理技术主要具有如下的优点:1.99%以上去除效率(DRE),净化率高,两床式 RTO 净化率在 98% 以上,三床式 RTO 净化率在 99% 以上。废气经过处理后可达到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2.采用分级燃烧技术,延缓状燃烧下释出热能;炉内升温均匀,烧损低,加热效果好,不存在传统燃烧过程中出现的局部高温高氧区,抑制了热力型氮氧化物(NOX)的生成,无二次污染。3.特别适用于大风量、低浓度的有机废气以及同一生产线上,因产品不同,废气成分经常发生变化的情况;4.低运行成本和燃料消耗操作费用低,超低燃料费。有机废气浓度在2000PPM以上时,RTO装置基本不需添加辅助燃料。 5.高达97%的热能回收 (实测值)蓄热室内温度均匀分级增加,加强了炉内传热,换热效果更佳。6.可实现全自动化控制,操作简单,运行稳定,可靠性高。炉膛容积小,降低了设备的造价。7.废气进口设置惰性氧化铝瓷球,对蓄热陶瓷起到保护、缓冲、过滤的作用,延长蓄热陶瓷的使用寿命。8.低压降运转减少电力消耗,不存在因压力变化产生的脉冲现象。治理工程项目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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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

    “严打”和往年有本质性区别  2015年《要点》发布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正式实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后不久,同时,2015年的《要点》是**向社会公开发布。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说,在新修订的《环境保**》中,赋予了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行政拘留等新权限。可以预期,2015年的“严打”,将和以往年份具有本质性区别。  《要点》要求,要敢于碰硬执法,用对、用好、用足赋予的执法手段,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企业。对于敢于严格执法、依法严查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鼓励。此外,《要点》分别对直接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均提出了问责要求。  《要点》还**提出,对于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重处,并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责任。该负责人强调,这里的“单位和个人”,并非仅指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察人员,也包含其他单位和个人。  案件和执法信息都要公开  “虽然信息公开在历年《要点》中占据重要篇幅,但像2015年《要点》这样贯穿全文还属**。”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信息公开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要点》要求重大环境信访、查实的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要公开,同时对国办《通知》落实不力的要公开。对于综合督查情况以及监管执法信息也要公开。  此外,《要点》还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准确公开其环境信息。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多方协作各负其责完善监督  《要点》作为一个粗线条的、指导的文件,“执行主体是各级环保部门,其中大部分的具体事务要由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来完成,但不是所有监管执法工作的承担者。”该负责人表示。  《要点》明确,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四方各负其责,才能做好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向同级政府提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分工建议,逐步建立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同时,在环保部门内部还要主动、积极地支持环境监察机构开展监管执法工作,解决当前监管执法中遇到的各项问题。  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并包括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及阶段性工作要求、有关要求等内容。主要任务应当至少包括污染源、生态保护、建设项目等监管对象的日常检查或随机抽查(含覆盖率和/或频次等),专项执法检查,排污收费及稽查,环境监察稽查,环境监察干部培训及制度建设等。  “计划的生命力在于良好的执行,良好的执行有赖于完善的监督。”该负责人说,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逐步建立适应新常态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新闻链接  无人机上岗 揪出排污企业  为应对3月下旬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过程,环境保护部组织10个督查组陆续深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督查,并安排无人机对重点地区进行飞行检查。督查发现有6家企业环保意识差,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或不正常运行,违法排污问题突出。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宝信钢铁集团下属合信钢铁公司的2台36平方米烧结机,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应于2013年底前关停,但该生产设施暗藏在厂区内,无人机飞检发现疑点后,经现场检查核实,两台烧结机长期使用,未运行配套脱硫设施,烟气超标排放。宝信集团下属东信焦化公司地面除尘站长期夜间不运行。夜间暗查发现,河北省武安市的邯郸金华焦化有限公司地面除尘站未正常运行。  此外,山西省古交市日月热电有限公司、河南省三门峡锦隆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陕县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均存在超标排放问题。(记者寇江泽)(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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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强调推动战略环评落地,明确战略环评重在协调区域或跨区域发展环境问题,划定红线,为“多规合一”和规划环评提供基础。战略环境评价是改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建设生态文明须在宏观决策层面进行战略部署,优化生产力布局和国土空间开发,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开展战略环评,重点是从战略层面、运用科学手段确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提出经济社会绿色化发展的对策建议,提升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的能力和地位。战略环境评价应该围绕区域环境质量改进开展系统性研究,对重点问题、重要措施、重大工程进行科学论证,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战略环境评价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研究生态环境问题,重点提出控制产业和人口规模、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等经济建设领域的对策建议,从根本上缓解生态压力,改进环境质量。战略环境评价应该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区域经济社会绿色化发展的重要抓手。1 推动战略环评,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先导作用 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仅表现在生态环境质量已经成为全面小康的短板,而且表现在环境保护工作机制上的滞后效应。长期以来,经济建设占据主导地位,环境保护主要服务于开发建设活动。即便站在环保阵地*前沿的规划环评,也是在开发建设方案“大局已定”甚至“生米做成熟饭”之后的跟进。弱势地位加上滞后效应,使环保部门只能适度提出调整意见,难以对不生态、不环保的规划方案做出否决性结论。同时,由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研究不系统、不深入,不能做到超前定位保护的边界条件。当前,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我国进入注重绿色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在此背景下,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作用尤为重要。而推动战略环评,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先导作用和前置效应。执行环境保**定原则。《环境保**》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真正把“保护优先、预防为主”落到实处,需要环保部门提前准备,科学、明确界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要求,引导各级党委政府把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作为谋发展的重要前提。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统一行动。按照“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深刻融入、全面贯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应该发挥“主阵地、主战场”的统领作用。通过战略环评,从源头提出“融入贯穿”的具体方案,可指导全社会共同履责,共建共享生态文明。调结构、优布局。我国是制造业大国,尤其在东南地区,产业密度大,土地开发强度大。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是实现良好生态环境回归的必由之路。但这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只有从长远着眼、在更高层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环境质量改进现实需求进行战略谋划,明确发展蓝图和实现路径,约束和引导并举,才能持续推进产业的绿色化转型。科学管理、**治理实现环境达标。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补齐生态环境突出短板,破解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环境污染治理难题,实现环境质量达标,恢复良好生态系统,须改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工作模式。“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通过开展战略环境评价,强化宏观层面的战略研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质量与产业发展、污染排放、生态系统健康等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性、协同性、科学性。一以贯之,系统治理,**施策。2 推动战略环评,需要健全理论体系和技术方法 战略环境评价需要建立专门的理论体系和技术方法,战略环评结论应该充分发挥前置效应,成为制定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参考。从这个意义上讲,开展战略环境评价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要加强理论指导与应用。绿色发展是对原有发展模式的重大变革,推动绿色发展将面对思想认识、工作方式等各层面的巨大阻力。战略环境评价要发挥绿色发展的**作用,不仅需要明确提出观点,而且需要以科学理论为重要支撑。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资源承载力理论、环境价值论、复合生态系统理论、区域空间结构理论等都应作为开展战略环境评价的重要理论依据。要研究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绿色发展是绿色化的发展,核心是发展,绿色是关键。要正确选择发展方式、准确把握开发尺度,处理好有限环境资源供给与经济增长追求之间的矛盾。做到开发适度,需要客观认识和分析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战略环境评价要为绿色发展出谋划策,应该把分析研究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作为重要研究内容。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是一个复杂命题,可以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深入,先模糊、后准确,先定性、后定量。要协同分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质量演变规律。实现区域经济绿色化发展,须有效解决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尤其是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产业和人口高度集聚,很多地方资源消耗、污染排放已经超出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在后续发展中需要重点做好“减法”。近十年来,通过加强企业治理、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我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产业结构调整、空间布局优化等削减负荷的根本性措施,都需要从战略层面部署和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阶段特有的环境问题也需要进行战略性应对。战略环境评价应该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禀赋,分析生态环境问题的历史成因和演变过程,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提出在发展中解决发展问题的对策措施。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科学论证。“以改进环境质量为核心”是环境管理工作思路的重大变革。改进环境质量需要系统控制、科学管理、**治理。战略环境评价应该围绕区域环境质量改进开展系统性研究,对重点问题、重要措施、重大工程进行科学论证,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例如,江苏提前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管控,对江苏有限的生态资源发挥了重要的保护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部分地区划定时目的不纯、划定后频繁调整等现象,“红线”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和敬畏。战略环境评价应该从维护区域生态的角度,充分论证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的必需性、合理性,减少划定的随意性。要从战略层面提出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对策。战略环境评价应该突出战略眼光、战略思维,重点围绕区域协调发展提出战略性目标和对策措施。区域生态环境的客观性决定了实施保护的一贯性,战略环境评价应该提出需要战略性坚持的保护理念、观点、原则和对策。很多环境问题的解决具有长期性,战略环境评价应该重点研究需要在较长时间跨度上实施的对策措施,明确方向、目标和实施路径。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研究生态环境问题,重点提出控制产业和人口规模、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等经济建设领域的对策建议,从根本上缓解生态压力,改进环境质量。3 战略环评需要党委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协作,注重成果应用 《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带领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环境保**》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并且有责任使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战略环境评价应该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区域经济社会绿色化发展的重要抓手。因此,建议以行政辖区为单元,由地方党委政府主导开展战略环境评价,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战略环境评价没有法定约束力,评价成果主要发挥导向和参考作用。战略环境评价研究过程中,应该建立会商机制,一方面,宣传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政策、法规、标准等;另一方面,广泛听取各方面、各领域的意见,统一思想认识,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形成评价成果,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成果的实际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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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聚焦于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可能产生的直接影响,简化了程序,优化了方法,强化了环保措施,提高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解读其主要条款修订原因与依据,提出了如敏感程度分区、污染源强等内容的操作建议,并结合执行过程中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后期跟踪完善建议。原文刊于《环境影响评价》2016年第4期。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1月7日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以下简称《导则》),并替代HJ 610—2011实施。为全面了解《导则》修订的背景和内容,较好地指导与规范地下水环评,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修订的必需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的颁布填补了我国环评技术体系中地下水环境要素的空白,完善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也正式拉开了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事前监管的序幕,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均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我国环境管理的逐步加强和细化,环评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2011版导则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诸如评价等级判定过于复杂、现状调查周期过长、环境影响预测空泛、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等问题。2015年4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出台,夯实了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更加明确了各部门分工,而2011版导则的技术条款存在着较多部门职能交叉,需根据部门职责进一步梳理。同时,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环境保护部对环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并重构了环评技术导则体系,地下水环评应作出相应调整。鉴于上述原因,亟须对2011版导则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体现导则的依法性、连贯性、科学性和针对性,紧密围绕以改进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保思路,提高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后的导则除12章由“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文件的编写要求”修改为“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外,其余章节设置保持不变。适用范围就地下水环境管理而言,环境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扭住“双源”,即看住地下水污染源和监控地下水饮用水源,重点在地下水水质管理上,水资源问题和地下水位、流场变化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由其他相关部门管理。为充分适应《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尽可能减少部门职能交叉、降低管理成本、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将地下水环评的适用范围调整为评价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产生的直接影响。术语与定义环评既不是搞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也不是做基础科学研究,是一项在有限时间、精度、范围条件下完成的阶段性评价工作。《导则》重新定义“地下水”为地面以下饱和含水层中的重力水,将评价重点放在饮用功能上,符合环保部地下水“双源”管理要求。借鉴大气和地面水环评导则中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定义的内涵,给出了“正常状况”和“非正常状况”的定义。“状况”是否正常与工艺设备或地下水环保措施能否有效阻止污染物进入地下含水层相关。总则内容地下水环评聚焦于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对地下水水质可能造成的直接影响,暂不考虑间接影响。一方面,间接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及区域累积叠加的多解性,难以通过单个建设项目的环评加以确定;另一方面,地下水要素变化并非造成间接影响的**因素,难以量化其环评结论。结合国外地下水污染源调查结果、《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中重点调查的地下水污染源类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行业分类,依据各行业对地下水可能造成的污染程度定性分析结果,将建设项目分为4个类别。其中,Ⅰ类、Ⅱ类和Ⅲ类需开展地下水环评,Ⅳ类不需评价。影响识别通过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识别行业项目类别和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判定评价等级;二是通过工程分析确定污染源位置、规模、类型及特征污染物,确定特征监测因子和预测因子。评价工作分级工作等级判定方法变化较大,结合适用范围的调整,删除了以水位流场作为评价对象的相关内容,简化了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的判定方式。基于水文地质条件自身复杂性和多解性,将地下水易污性和场地包气带防污性能调整为调查内容,不再前置为等级判定依据。另外,建设项目污水产生量已在附录A中体现,不再重复作为等级判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水源须划定保护区,要求各级政府依法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且配套出台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明确了相关技术要求。判定评价等级时,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中对“敏感”的判定相对简单,已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其准保护区范围为准,未划定准保护区或保护区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公式法划定迹线范围作为敏感区;对“较敏感”的判定则相对困难,由于“补给径流区”范围不易确定,以一个完整水文地质单元作为边界通常范围过大,不利于操作,建议按公式法划定迹线范围作为较敏感区;其他则为不敏感区。敏感程度分区如图1所示。场地是否有必需分开定级评价,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判定,当建设项目涉及多个场地且相互距离较远时,各场地应分别判定等级。评价技术要求《导则》根据评价等级的差异化需求,提出了3个等级的梯级化、层次化技术要求,但始终保持环保措施和跟踪监测的要求。《导则》明确各等级调查精度,强调水文地质资料应满足的精度。在资料丰富地区,补充调查工作相对较少;在资料匮乏地区,为查清基本条件,补充调查工作则相对较多。现状调查与评价(1)调查评价范围。地下水环评的调查评价范围受水文地质条件控制,难以给出统的范围。建议依据建设项目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采用自定义法确定。线性工程的调查范围强调以两侧200 m范围为界,重点调查该范围内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2)污染源调查。地下水污染源调查的核心目的在于查清环境质量现状,为建设项目未来可能出现的责任鉴定做好背景数据储备,因此应重点调查区内与建设项目产生或排放同种特征因子的污染源。(3)监测层位。《导则》重点体现了“双源”监管理念,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重点在于地下饮用水功能相关层位,明确监测层位为潜水含水层和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4)现状监测点布设原则。潜水含水层监测点布设延续了原导则要求,但对可能受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的监测点数量适当删减,以能够反映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和基本水质现状为原则。同时,考虑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管道型岩溶区、巨厚包气带地区、地形起伏较大的基岩山区等特别地区提出了适当减少监测点数的要求。(5)水质监测因子。增加了“八大离子”监测指标判别水化学类型,同时可作为检验监测数据有效性的重要依据。水质监测因子包括基本因子和特征因子两类,可根据当地水质状况和污染源状况适当调整,但应以至少有一期水质监测数据能够全面反映地下水质量现状作为调整依据,与建设项目不相关的水质指标可适当删减。(6)现状监测频率。根据资料掌握程度确定现状监测频率,既缩短评价时间,又满足评价要求,还可节省评价成本。同时,考虑到水文地质条件差异性可能造成地下水动态变化特征以及预测评价方法的不同,按照主要地貌类型将各级现状监测频率进行了优化调整。鉴于地下水水质在评价期内相对稳定的特点,除一级评价中少数地区要求两期水质监测外,其余均为一期。另外,特征因子在评价期内至少应开展一期现状监测。(7)包气带环境现状分析。包气带作为地面污染物进入地下含水层的必经之路,既起到了阻滞净化作用,也在程度上扮演了污染源的角色。考虑到我国当前经济技术条件,《导则》对包气带未作现状监测要求,但对污染场地修整工程和改扩建项目,包气带可能为重要污染源,应开展相应的现状调查。环境影响预测(1)预测时段。《导则》规定了建设项目服务期或其他重要时间节点,主要考虑到如离子型稀土矿开采、危险废物填埋等特别类别建设项目,其服务期短,难以造成大范围地下水环境污染,而服务期满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却更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2)情景设置与预测。一般情况下,工程设计规范未充分考虑地下水污染防控。对地下水环境而言,工程措施验收达标时的允许渗漏量,为正常状况下的预测源强,因此可按照《导则》引用的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或手册进行设定。非正常状况下污染源强目前尚无研究成果支撑,建议暂时按惯例执行,一般不少于正常状况源强的10倍;对于防渗膜结构的非正常状况源强,建议按照防渗膜破损面积占膜总面积的比例不少于1‰计算。(3)预测方法。根据可操作性原则,删除了回归分析、趋势外推和时序分析等对基础资料依赖较严格的数学方法,并规定不宜概化为等效多孔介质的地区不建议采用数值法,更加符合水文地质学的客观事实。(4)预测内容。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重点应针对建设项目场界和保护目标,在时间和空间上给出影响预测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1)评价方法。现行《地下水质量标准》至今尚未修订完成,其水质指标难以满足当前复杂多样的地下水污染现状,因此引入其他标准以供参考。(2)评价结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地下水环境缺乏环境容量的概念,不允许进行污染物排放。为保持与其他要素导则的一致性,基本沿用了厂界达标的思想,但该处有待根据相关法律的修订作出相应调整。环保措施与对策(1)基本要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在预防,环评是地下水污染预防的重要手段。“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是地下水污染预防的基本原则。源头防控主要切断正常状况下的地下水污染源,分区防控主要控制非正常状况下的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并辅以跟踪监测,提出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2)建设项目污染防控对策。地下水污染防控可分为主动防控与被动防控,主动防控是指工程本身的防渗要求,被动防控是利用包气带防污性能进行防控。分区防渗综合了主动防控与被动防控的相关内容,在充分考虑包气带防污性能的条件下,参照固体废物填埋和石油化工相关防渗技术要求,结合污染物特性和控制的难易程度,提出相应满足防渗等级的技术要求。(3)地下水环境监测与管理。跟踪监测积极响应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要求,是衔接其他环境保护制度的有效手段,可成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纽带,应纳入企业环保设施。(4)应急响应。国内外经验表明,地下水一旦污染,修整治理成本高昂,企业将为之付出巨大代价。地下水污染通常以迟滞性污染为主,非正常状况下的持续渗漏和早期监管缺位是主要原因,应急响应预案应基于跟踪监测系统,以提前发现为目标。导则执行的相关建议(1)积极组织学习研讨,形成统一认识。《导则》编制组和相关单位应组织专家、评价单位、评估机构开展学习研讨,以便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减少《导则》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理解偏差而出现的不必需的争议。通过交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导则提供参考。例如,附录A中一些通过定性分析即可判断难以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项目类别。(2)加快基础数据支撑服务建设,增加地质资料获取途径。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是地下水环评的重要基础,特别是大比例尺基础资料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环评队伍基本不掌握上述资料,有关部门应积极促成环保与国土、地勘的紧密协作,建立资料共享机制。环评基础数据库和大数据平台应发挥好基础支撑作用,加快内容建设,做好数据支撑服务。(3)强化园区规划地下水环评,做好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衔接。根据《导则》适用范围,园区地下水环评可参照本《导则》执行。一般而言,现状调查精度应满足《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GB/T 14158—93)的要求,即园区环评所取得的调查数据能够支撑入园建设项目开展一级评价的资料精度需求。在此基础上,入园建设项目地下水环评可仅开展一期上、下游环境现状监测,监测点可与园区内建设项目共享,简化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同时,园区及区内建设项目的跟踪监测建议委托第三方统一管理,提高区内地下水环境管理效率。(4)落实导则跟踪,适时进一步修订完善。技术导则是理论结合实践的综合成果,建议有关单位组织导则跟踪小组,紧密结合实践,针对《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归类、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解决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导则》提供科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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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设备企业可以说是环保企业中的“先行者”。历经30多年的发展,不少环保设备企业负责人一致认为,面对当前的产业形势,环保设备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首先离不开技术水平的提升,同时也需要通过并购、资本等方式得以发展,同其他上下游企业拓展合作领域。行业缺少“巨人”,非标状况普遍记者在一些环保设备网站上搜索后看到,仅膜片曝气器就有140项结果。有的价格相差数倍,有的甚至与国外产品价格相差10倍。不同于其他设备制造企业,环保设备企业小散弱特征明显:全行业里没有什么“巨人”企业,缺少“国宝级”设备,行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少,专业人才缺乏。同时,有档次与低端产品差异巨大。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普通环保设备的进入门槛低,退出损失也不大,造成低端技术、低档产品和小型企业群体十分庞大,难以集中资源突破瓶颈。而高水平、有档次的产品和技术显得凤毛麟角,满足不了需求,这是行业持续发展中一个很不利的因素。“低档过剩、有档次缺少”的问题对于环保设备行业来说,尤为突出。有业内人士表示,我国的环保设备产品缺乏统一标准,因此无论在采购环节,还是后续配套服务上,用户选择的空间较为有限,对于产品性能、技术含量只能靠以往使用经验以及口碑等判断。以土壤修整设备为例,大型的低温和高温热解吸设备就有较大的市场需求,但是能够自主研发和生产的企业非常少,大多还是在引进国外技术设备。“这种情况下,如果设备零件出问题,更换周期将非常长,由此耽误工期会造成企业损失。”同时,环保设备缺乏标准化。不少企业一直在呼吁加快环保技术产品标准化建设,即制定环保设备产品标准和行业标准,有的还应制定国家强制性标准。以水处理设备为例,凌泰环保就曾参与到中国微孔曝气行业标准的参编中。此外,业内人士还担忧政策驱动造成环保设备市场的波动。“一旦政策引导鼓励,各路资金蜂拥而至,极有可能重蹈光伏业由盛而衰的覆辙。环保设备生产可能会因政策刺激,生产门槛较低出现产能过剩,这是需要防范的潜在风险。这时,设备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应注意与市场接轨。不抱大腿要打造核心竞争力处于环保产业链末端的设备行业,现在不少企业的日子并不好过。由于一些项目要待验收时才能交付部分款项,所以资金链紧张成了不少企业面临的问题。有企业负责人曾告诉记者,生意做得越大,资金链越紧张。“想过通过上市缓解资金链压力,但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业问题。现在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抱上大型国企的大腿,设备企业提供性价比较高的产品,用户保证良好的付款机制。”也有企业不甘只处于为大型企业“打工”的状态。因此,打造核心竞争力,成为设备企业获得“话语权”的重要手段。“说白了,就是让大型企业缺不了你,这样在项目之初,设备企业就可以和客户做好利益分配。”除了进行自主研发,有企业通过并购等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仅在今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天翔环境与东证天圣合作收购德国**水处理公司——贝尔芬格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BWT) 股权。BWT正是一家较有名的环保设备及服务供应商,旗下拥有多个环保设备和技术品牌,拥有300多项环保**技术。天翔环境的一系列动作体现了公司由重型装备制造企业向较前端的环保技术提供商和综合服务商全面转型的战略思路。公司通过对圣骑士和BWT公司的并购,引进了先进的环保技术、环保装备制造能力以及市场渠道和管理经验,快速提升了公司技术水平和竞争力。与此同时,绿创声学收购IAC,维尔利收购EuRec70%的股权,雪迪龙全资收购比利时ORTHODYNE,被收购者都是在相应领域中处于前端水平的技术和设备厂商,而收购者有的意图提升技术设备水平,打开国外市场,有的是希望借助并购,将国外设备本土化,拓展国内市场。此外,资本助力也成为设备企业转型的路径之一。仅在8月,就有建昌环保、中宝环保、金益环保等多家企业在新三板上市,主营业务均包括环保设备一项。有业内人士表示,要引导资金流入具有高技术水平研发的企业,有助于提升我国环保设备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产业由制造业向服务业的转型升级。设备企业提升自身技术实力,进而寻求转型时,一些平台型企业也愈加关注技术设备研发,希望尽可能延伸产业链。有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一说大型企业就是有资本和资源整合优势,要技术可以引进或者买买买,现在情况已经有所转变。以污泥处理设备为例,传统做法关注产生后如何降低含水率,如今可以考虑通过技术设备降低污泥产量。这种技术和设备都是需要企业静下心来深入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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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工作部署,大力推进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降低VOCs的排放总量,切实改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与范围(一)工作目标。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开展VOCs综合整治,坚持重点突出、以点带面、分步实施,以珠三角地区为重点,带动全省开展重点企业VOCs达标治理和污染减排工作,加强重点行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到2017年底,全省VOCs重点企业全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比2013年明显下降,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二)整治范围。整治范围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等13个重点行业。二、重点行业整治要点(一)炼油与石化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以石油馏分等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行业。全省石化行业综合治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执行。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可靠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整(LDAR)技术。所有重点炼油与石化企业要建立“泄漏检测与修整”管理体系,对密封点设置编号和标识,及时修整泄漏超标的密封点。建立企业LDAR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分析泄露点信息,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并每季度向环保部门报告企业LDAR实施情况及无组织排放量。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区所有石油炼制企业至少完成一轮LDAR技术应用,建立企业无组织排放监管系统;2015年,非珠三角地区石油炼制企业要启动LDAR技术应用,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重点炼油与石化企业全部完成一轮以上LDAR技术应用。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保证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可靠性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采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废气和检维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企业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当报环保部门备案,实施中加强环境监管和事后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避免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保部门报告。(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不含直接以石油馏分等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重点整治范围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不含以石油馏分等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企业。大力推进产业升级。新建涂料企业生产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产品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禁止生产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产量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鼓励提高水性涂料和水性油墨生产规模,积极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生产装置投料口、检测口及产品分装点应进行废气收集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反应釜应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应设置冷凝回流装置;投(出)料应设置集气装置或密闭区域,对难以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真空尾气应采用冷凝回收,对于有机浓度较高的真空泵前、后须安装多级冷凝回收装置。蒸馏溶剂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优先采用螺旋缠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效率较高的换热设备,对于低沸点溶剂应采用冷冻介质进行深度冷凝。采用密闭的离心、压滤、干燥设备,禁止使用敞口的有机溶剂固液分离设备,鼓励采用全自动密闭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暗流式板框压滤机等先进的离心、压滤设备与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规范液体有机物料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全部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体积较大的贮罐应采用**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大型贮罐应采用**密封的浮顶罐及氮封装置。强化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分散、研磨、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反应器清洗等生产全过程应进行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单一组分的高浓度废气优先考虑采用各种回收工艺预处理;有机溶剂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冷凝、离子液吸收装置回收,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宜采用燃烧方式进行**处理;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易产生恶臭影响的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单元应密闭,恶臭废气应采用热解、吸附、生物处理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三)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大力推动实施清洁生产。逐步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溶剂(如乙酸乙酯、酒精和丙酮等)等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鼓励采用动态提取、微波提取、超声提取、双水相萃取、超临界萃取、液膜法、膜分离、大孔树脂吸附、多效浓缩、真空带式干燥、微波干燥、喷雾干燥等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和干燥技术。提高生产操作的密闭水平。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原料输送管道,封闭所有不必需的开口,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投料宜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不宜采用真空抽料,以减少有机溶剂的挥发。淘汰水冲泵,优先采用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应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呼吸排放废气应收集处理。强化有机废气综合治理。投料、反应、精制、抽真空、固液分离、干燥等各生产工艺和反应器清洗过程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控制系统,进行溶剂回收和净化处理,处理效率应大于90%。有机溶剂废气应采用冷凝、吸附—冷凝、吸收等回收装置回收,对难以回收利用的采用燃烧、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发酵尾气应采取脱臭措施进行处理,产生恶臭气体的车间和装置应配套脱臭设施。易产生恶臭影响的污水处理单元应进行密闭,收集的废气应采用化学吸收、生物过滤、吸附等方法处理后达标排放。试点开展泄漏检测与修整(LDAR)技术应用。挥发性有机物料流经设备(包括泵、压缩机、泄压装置、采样装置、放空管、阀门、法兰、仪表、其他连接件等)的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医药化工企业,应逐步应用LDAR技术,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修整泄漏点,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料进行连续生产或采用蒸馏等有机溶剂回收工艺装置的企业,2017年底前应至少完成1套相应装置的LDAR技术应用示范。(四)合成纤维制造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82合成纤维制造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锦纶纤维制造(C2821)、涤纶纤维制造(C2822)及氨纶纤维制造(C2826)企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加大合成纤维制造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珠三角地区合成纤维制造重点企业应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化纤行业(涤纶)》、《清洁生产标准 化纤行业(氨纶)》清洁生产标准的二级指标。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严格控制锦纶、涤纶、氨纶等合成纤维制造企业有机物料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呼吸损耗,挥发性物料应密封贮藏。采用密闭原料输送管道及密闭设备,投料应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生产过程密闭化操作。酯化、聚合、熔融、热媒、清洗、精制、纺丝、卷绕各生产工艺单元须全部进行废气收集,并净化处理。加强酯化废气、聚合废气、纺丝油剂的排放治理。涤纶制造的酯化反应工艺单元须安装废气回收装置,对排放的乙醛蒸汽进行回收,尾气应采用直接焚烧、蓄热焚烧、催化焚烧等**净化措施后达标排放;氨纶制造的聚合反应、纺丝工艺单元须安装精制回收装置,对排放的二甲基甲酰胺(DMF)或二甲基乙酰胺(DMAc)废气进行回收利用,精馏尾气应采用吸附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全拉伸丝(FDY)/低弹丝(DTY)纺丝上油、加热、牵引拉伸等生产工艺单元的油剂废气应进行统一收集,宜采用机械净化与吸收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净化后达标排放。(五)表面涂装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33金属制品、C34通用设备制造、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C40仪器仪表制造、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等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C36)、集装箱制造(C3331)企业,汽车维修的喷涂与补漆工序参照执行。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的规定,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 E01)的规定。新建工业涂装项目低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机动车制造与维修涂装项目,其低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积极推广“绿色涂装”理念。推动涉及工业涂装工艺的工业企业逐步选用采用新型和环保型涂装材料,使用先进可靠的涂装工艺技术及装备,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汽车制造与维修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符合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9-2010)的规定,小型、中型以上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不高于20克/平方米和150克/平方米,货车驾驶仓、车厢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不高于55克/平方米和70克/平方米。加强工业涂装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汽车制造与维修的喷涂废气须进行漆雾处理,去除效率应达到95%以上;颗粒物排出量应小于10毫克/立方米;涂料用量少的涂装线宜采用过滤棉、无纺布、石灰石为滤料的干式漆雾捕集系统,涂料用量大的涂装线宜采用干式静电漆雾捕集装置、湿式漆雾捕集装置。VOCs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宜采用吸附法、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直接焚烧法(RTO)、蓄热式催化焚烧法(RCO)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六)印刷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31印刷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书、报刊印刷(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业。推广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的使用。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逐渐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新建印刷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比例不低于90%,使用水性胶黏剂比例不低于95%。到2017年底前实现低VOCs含量油墨占油墨总用量达30%,水性胶粘剂用量占总用量达80%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有机物料逸散。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的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段,在工艺线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强化印刷行业VOCs排放达标治理工作。根据印刷行业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宜采取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宜采取热力燃烧法;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适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烘干车间须安装吸附装置对有机溶剂进行回收。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七)制鞋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195制鞋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的皮鞋制造(C1952)、塑料鞋制造(C1953)、其他制鞋业(C1959)企业。积极推动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制鞋行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要求;鼓励使用水性胶粘剂、水性硬化剂、水性处理剂、热熔胶、热熔胶港宝、水性黄胶等水基、热熔型低VOCs原辅材料;提倡采用热熔胶机、自动上胶前帮机、自动上胶中后帮机等先进生产工艺,减少用胶作业次数及溶剂型原辅材料的使用。采用密闭技术,提高废气收集率。挥发性胶粘剂应采用密封罐调配,压力泵、管道输送,处理剂、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溶剂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按需取用,以减少物料的挥发损失。面部拼缝粘贴、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各生产工艺中使用油性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的工段采用密闭、半密闭技术或分区密封生产工艺线进行废气收集,喷漆、印刷工序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其他生产工序废气收集率达到80%。深化制鞋行业VOCs排放的达标治理。使用油性原辅材料生产的工艺废气经排气系统收集后,应采用吸附、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处理效率不得低于80%。(八)家具制造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1家具制造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油性涂料的木质家具制造(C2110)、金属家具制造(C2130)和其他家具制造(C2190)企业。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严格控制含有机溶剂原辅材料的储存、运输;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大力推进水性、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家具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应达到50%以上,新建家具制造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比例不低于90%。禁止使用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提高喷涂工艺清洁生产水平。规范溶剂型涂料、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的使用,限定区域、密封储存。涂料应按需采用密封罐调配、管道输送。底漆、面漆、烘干、喷胶等油性涂料、油性胶粘剂使用车间须密封,废气收集率达到95%以上。禁止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深化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的达标治理。集中收集的废气应采用净化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喷涂废气须进行漆雾处理,颗粒物排出量不能影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宜采用干式过滤**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和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废气经除漆雾处理后优先采用吸附浓缩和催化燃烧的组合技术处理,也可采用吸附法、吸收法、生物法等治理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有机废气总净化率应达到80%以上。(九)人造板制造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02人造板制造行业。大力推动人造板制造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积极推动人造板企业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胶粘剂和水性胶粘剂。生产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要求。加强有机废气的收集及处理。人造板企业干燥和黏合工序应在车间内进行,严禁露天开展干燥、黏合操作,干燥机、热压机应密闭化,禁止露天堆放涂胶和空的制(调)胶桶。干燥、涂胶、热压过程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采用吸附技术、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十)电子元件制造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397电子元件制造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覆铜箔层压板及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使用。鼓励使用环保型材料,采用低溶剂含量的油墨,推广使用水溶性或光固化抗蚀剂、阻焊剂。板面清洗工序不使用有机清洗剂,优先推广免清洗工艺。大力推进VOCs排放治理。所有涉及VOCs排放的车间须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回收、净化设施。对主要产污环节如覆铜板制造中的点胶、涂布、清洗工序,印制电路板制造中的印刷、电镀、蚀刻、热风整平等工序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酸碱废气、含氨废气、含氰废气、焊锡烟气等进行全面收集。禁止在生产车间及存储油墨印料、溶剂和稀释剂等有机材料的车间仓库安装排气装置将工艺过程废气及逃逸性有机废气直接排入大气环境当中。鼓励采用回收处理技术对有机溶剂进行循环再用。应结合覆铜板制造及印制电路板制造中具体生产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特点,有针对性地采用吸附、蓄热/蓄热催化焚烧等处理技术,对浓度较低的有机废气可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与焚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废气总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十一)纺织印染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分别为C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2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173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174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具备印染/染整精加工工序的纺织企业。大力推动纺织印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推广使用低毒、低挥发性的环保型染料和印染助剂。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行业重点企业应采用中温中压蒸汽定型代替导热油炉定型工艺,鼓励化纤印染企业开发应用以蒸汽等作为热定型热源的后整理工艺技术。加强定型机废气、印花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的排放治理。定型(拉幅烘燥)设备应配备废气收集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确保车间内无明显的定型机烟雾和刺激性气味。采用机械净化、喷淋洗涤、静电除尘、焚烧等的工艺或优化组合对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高温废气应经过热能回收系统回收热能,采用静电处理的定型机废气宜采用三、四电场卧式静电除尘器。配有印花工段的企业须采用密闭化操作,避免溶剂挥发,并在印花工作台处安装集气罩,废气集中收集后经吸附回收等方式净化处理,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污水处理站的处理构筑物需加盖密封,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十二)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92塑料制品行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生产过程使用的抗氧剂、增塑剂、发泡剂等有机助剂应密封储存,热熔、注塑、烘干等涉VOC排放的各生产工序环节应在密闭的车间内进行,须安装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设施。加强VOCs废气治理。根据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酚醛、氨基塑料等各类型产品生产过程的有机溶剂挥发与高分子化合物热解所排放的VOCs特征,选择适宜的回收、净化处理技术,废气总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各生产工艺单元应配置废气收集和净化处理装置;胶带制造的涂布生产工艺应配置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配料、投料、混炼尾气应采用布袋除尘等**除尘装置处理,过滤、压延、粘合等尾气可采用静电除雾器对有机物进行回收处理,发泡废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技术处理。(十三)生活服务业。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室内装饰用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9)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10-2009)的要求。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 2537-2014)》规定的涂料。各地应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积极推进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严格管理干洗行业的溶剂使用。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须符合规划要求,推广使用管道煤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各城市主城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各城市应选择典型区域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并完善跨部门联合查处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违法经营户。加强对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和工商登记管理,强化对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油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VOCs排放治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和年度检测工作,保证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工作。车船等运输工具应设置油气回收接口,无法满足要求的禁止从事相关产品运输。三、时间进度2015年3月底前,珠三角地区各市(区)完成本地区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纺织印染、电子元件制造4个重点行业VOCs排放现状调查工作,建立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VOCs排放重点企业监管名录更新报告;6月底其他各市完成本地区13个重点行业VOCs排放现状调查工作,建立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VOCs排放重点企业监管名录更新报告。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区炼油、石化重点企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广石化、中海惠炼、中海壳牌3家重点企业完成LDAR技术改造,湛江东兴、茂名石化启动LDAR技术改造,除了上述5家炼化厂外,全省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按照环发〔2014〕177号的要求,结合当地情况,对以原油、重油为原料的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性企业,以及以石油馏分等为原料的石油化学工业生产性企业,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范围和企业名单;2015年底前全省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治理任务完成50%以上,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珠三角地区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完成VOCs治理任务。2016年,全省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作稳步推进,重点任务完成率达到80%以上,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湛江东兴、茂名石化LDAR技术改造完成60%以上。2017年,全省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炼油与石化企业完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全面应用LDAR技术。各地市重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进展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完成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按期进行评估考核。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在市政府的带领下,按照本方案的任务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将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全面推进VOCs综合整治工作。VOCs排放企业应积极履行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制定企业VOCs治理、清洁生产改造等相关整治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稳定达标排放。(二)加强申报管理。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对本地区重点企业VOCs污染现状摸底排查工作,重点对企业原辅材料和产品、主要生产工艺、VOCs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和效果、VOCs排放量和VOCs物质清单等开展排查,摸清企业的VOCs排放状况,完善排放源清单。重点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明确记录VOCs污染治理设施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等,采用实测、物料衡算、模型计算、公式计算、排放系数等方法,按年度估算VOCs排放量,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企业VOCs排放量、削减量。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应跟踪企业原辅材料使用及其VOCs排放、治理情况的动态变化,对本地重点企业名单实施动态更新,每年3月份向省环保主管部门上报。(三)严格监督执法。地方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应对列入名录的重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部门要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治理设施耗材的采购、更换流转等列为现场执法重点。重点企业应实时监控VOCs污染防治装置运行情况,确保VOCs处理装置稳定有效运行。要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采用活性炭颗粒吸附治理技术的重点企业须加装VOCs处理的其他设施或者安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确保达到应有的治理效果。2017年底前,炼油与石化的重点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须安装在线连续监测设备,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实行信息联网。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达标排放或闲置治理设施的企业应依法进行查处。(四)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VOCs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排放控制技术政策研究和重点行业整治试点示范项目。各地应积极完善有利于VOCs污染减排的财政、信贷和土地等环境和经济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支持企业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引导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VOCs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五)完善配套政策。加快重点行业VOCs地方排放标准的制定步伐,引导重点行业提高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水平。2015年底前,制定并出台集装箱制造、电子设备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地方标准。加快研究制订VOCs排放总量管理配套政策,逐步将VOCs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重点行业实行VOCs减量替代。加强重点行业VOCs排放系数、核查核算方法及排污收费政策研究,逐步制定并实施VOCs排污费征收及减排扶持政策。鼓励企业选择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参与VOCs污染防治工作,为企业提供治理方案、排放量申报以及监测等环保服务。(六)强化科技支撑。积极研究制定各重点行业的VOCs治理技术指南,开展VOCs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试点示范,推广一批能够解决VOCs排放控制的先进实用技术。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对外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VOCs废气处置工艺和技术装备,大力发展VOCs治理产业。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联合开展VOCs排放控制对策和技术政策研究,加强水性涂料、油墨、胶黏剂及低毒、低害、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对各重点行业生产工艺及过程管理进行优化。积极组织各类VOCs排放治理技术、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为VOCs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七)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积极宣传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宣传先进典型事例,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强制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的环境信息公开,包括企业在线监控、污染排放及治理情况信息,引导和鼓励公众和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为改进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